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偏偏有些人还以身试法醉酒驾车9月14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不但酒驾者被判刑坐在副驾驶的车主也被绳之以法案起朋友醉驾车主被拘罚款采访中,记者了解了事情的整个过程。事情的起因是,2020年1月15日19时许,陈某驾驶车辆和朋友张某(已判刑)等人相约,一同吃饭饮酒。席间,大家喝得很尽兴。
当晚20时许,酒席结束后,同桌吃饭的朋友,让两人打车回家,可是他们却偏偏不听,张某怀着侥幸的心理,从酒桌上拿起陈某的车钥匙,驾车载着陈某离开了饭店。当时,陈某并没有加以阻止,在明知张某饮酒的情况下,还让张某驾驶自己的车辆。让两人没想到的是,当张某驾车行驶至高新区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刑事技术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张某当即被抓获,张某被判刑后,车主陈某,亦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明知张某饮酒的情况下,对其驾驶自己的车辆不加阻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事后,陈某悔不当初。他称,当晚就是酒喝得太多了,没有阻止张某,害了别人也坑了自己。
说法未做到监督义务属共犯针对此案,审理法官表示,“喝酒不开车”,不仅要求自己不开,也不能让醉酒的人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同乘人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帮助型”的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实践中,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的,却仍然提供车辆供他人驾驶,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2.“教唆型”的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却仍然教唆、胁迫或指派其驾驶车辆,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3.“劝酒型”的共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却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4.“合驾型”的共犯。
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在道路上分段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5.“不作为型”的共犯。
对醉酒者负有监督(支配)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属于第一种情形,其明知张某饮酒,在其拿车钥匙驾驶车辆时,被告人陈某并未实施任何阻止行为,实质上是以默许的方式,同意张某酒后驾驶,且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故其与张某形成共犯,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此提醒市民,马上就到了中秋节和国庆节了,与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时,一定要牢记三个“不要”。一是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二是不要向必须驾车出行的驾驶员劝酒;三是不要教唆、胁迫或指派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
发现同席者欲酒后驾车的,不论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其他一起喝酒的人员,都应及时予以制止,以免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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